□曾德雄
  10月16日廣州市民政局在其官網掛出了《廣州市取締非法社會組織工作細則(征求意見稿)》,引發各方質疑,不少民間組織擔憂執法部門會選擇性執法從而危及自身。前天來自公益、學術界和法律界的20多名代表人士聚集中山大學馬丁堂專門就此召開研討會。
  我也參加了研討會,說實話看到《征求意見稿》,裡面的管制思維——而不是法治思維——再明顯不過。從大的方面來講,《憲法》都已經規定了“結社自由”,結果到了你這裡,僅僅是在“開展社會組織籌備活動”、沒有登記但“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”就已經屬於“擅自”、“非法”而要“取締”了!
  但與會的廣州市民政局一位副處長態度十分誠懇——說實話能夠派人與會跟“社會”進行溝通對話,我認為廣州市民政局就已經值得點贊了。該副處長表示民政局會充分考慮社會各方的意見,並透露擬刪去“擅自開展社會組織籌備活動”這一項模糊表述,同時還將補充關於社會組織的申訴、救濟等細化內容。
  廣州制定這份《工作細則》的依據,有一份是民政部頒佈的《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》,我查閱了一下,發現廣州的這份《工作細則》裡面引起最大爭議的那幾條,基本上來源於民政部的《暫行辦法》。《暫行辦法》第二條規定: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民間組織:(一)未經批准,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;(二)未經登記,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;(三)被撤銷登記後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。”只不過《工作細則》將“民間組織”、“社會團體”、“民辦非企業單位”一律改成了“社會組織”。之所以有這樣的改動,很大可能是民政部頒佈《暫行辦法》的2000年“社會組織”這個概念還沒有廣泛使用,但廣州這一改卻相當扎人眼球,好像社會組織成了個不好的東西,政府要對其進行嚴加防範、管控,與前幾年倡行的鼓勵社會組織發展的精神相悖,更與現代社會的組織原則、人文生態扞格不入。
  但不管怎麼說,廣州市民政局的姿態和表態都讓人欣慰。中國正在轉型,其中一個重要表徵就是現代民間社會之形成、發展,這是誰也阻擋不了的。在這種情況下,政府理應審時度勢、順應潮流,擯棄過去那種“獨制於天下而無所制”的思路,代之以人人平等、崇尚契約的現代法治思維,與民間社會進行良性互動。如此,不惟有益於中國社會之轉型,於政府與社會亦可相得益彰、彼此成就。(作者是廣州市人大代表)
  曾德雄  (原標題:期待轉型時期的官民良性互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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